根据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,广播电视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仍然具有双重属性,即一方面是公共服务性质,另一方面是商业经营性质。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在广播电视机构需要履行社会责任,提供公共信息服务,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;商业经营性质则体现在广播电视机构需要通过广告、赞助等商业模式获取收入,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。

我国广播电视的双重属性目前并未取消,仍然存在并且需要平衡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,以确保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